浙江省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 “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2-06-07点击次数:234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的工作部署,推进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 指办”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围绕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目标,按照“主体责任、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技术引领、分类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积极推进大仪开放共享,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成本,保障更广大科研人员工作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到 2023 年底,大仪资源更加集聚。力争整合 30 万元以上大仪 15000 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11000 台以上,大仪数字化集约率达到 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服务 平台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大仪共享网络。服务平台更加完善。省大仪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实现大仪“购置评议、 入网开放、共享运行、绩效评价、政策支持”的全周期管理“一网办”和“在线搜索、在线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服务“一指办”。产业支撑更加有力。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相关领域的大仪需求,重点打造集成电路、汽车等领域的大仪共享专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大仪开放共享专业服务。国家全面创新改革项目—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深入推进,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大仪开放共享浙江经验初步形成。
到 2025 年底,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大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大仪平台与各创新主体的数据传输更加畅通,大仪使用率和共享率进一步提升,支撑科 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能力充分显现。
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大仪入网流程。各级各类由财政资金购买的大仪,除保密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进行备案以外,均应及时纳入大仪平台,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大仪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由资产云同步至省大仪平台,并完善服务方式、内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入网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调试。大仪报废时同步移除传感器。鼓励企、 事业单位将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纳入省大仪平台。省级有关部 门和各市科技局应通过省大仪平台开展大仪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科技局)
(二)严格开展购置评议。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新购 50 万元 以上大仪的,由管理单位或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专家组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应将省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同类大仪使用率、共享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购置,确有 需要的,由主管部门书面作出说明,鼓励优先购置国产仪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
(三)简化数据填报工作。推进省大仪平台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系统和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共享服务数据,减少信息多头填 报、重复填报。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平台。2022 年 9 月 1 日起,大仪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数据均直接由省大仪平台提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科技局)
(四)开展大仪动态监管。省科技厅对大仪入网、开机、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报。大仪连续一个月未开机运行的,由所在单位提醒或说明;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 由所在单位将大仪进行资产划转;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的,对大仪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划转。鼓励探索通过租赁、主动转让等形式提高闲置大仪使用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科技局)
(五)鼓励单位自建大仪集约化平台。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 集约化管理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仪进行集中管理并 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新购置的通用仪器纳入集约化平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大仪公共平台规模配备相应编制的专业技术支撑人员。支持社会资本共同 参与管理单位集约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仪 器资源的使用率和效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科技局)
(六)强化大仪人才培养。省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培育科研仪器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优先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七)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
(八)推动长三角开放共享。加快建立长三角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支持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接口、数据服务等相应的技术服务规范,实现大仪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相关部门)
(九)强化服务数据共享。加强大仪开放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强化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放共享。利用大仪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作者应在论文中明确标明共享服务的平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级相关部门、各主管部门)
三、政策保障
(十)加大开放共享激励。大仪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根据平台在线留存的服务记录,经审核后按照不超过当年对外服务收费 10%的比例, 给予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 2 万元,每家单位奖励上限 50 万元,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 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予补助。科研人员及分析测试人员通过大仪共享取得的服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一)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打通省大仪平台与创新券管理系统,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费用,凡通过省大仪平台完成预约、使用、支 付(创新券抵用)、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的,各级科技局应进一步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对付周期,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减轻压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科技局、各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加入 省大仪平台的管理单位可为安装物联网传感器的大仪购买保险, 每台保费最高 1000 元,保额最高可达 8 万元左右。上年度绩效 为优秀、良好的高校、科研机构,为评价中有效机时超过 1200 小时的大仪购买大仪保险补助的,省财政资金给予 50%的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级相关部门)
(十三)支持国产大仪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仪购置与使用比例。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大仪开展科研活动。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级相关部门)
(十四)强化评价激励约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开展一次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大仪开机、运行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 位,当年可适当增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额数,并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每年“优秀”等次不超过全部参加评价单位数的 15%。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 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给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使用率低于 30%)的 大仪,原则上不再批准所在部门或单位新购该类大仪,并按规定 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级相关部门)
四、组织实施
(十五)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仪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 设,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估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单位 应及时做好大仪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运行、维护等工作,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仪。
(十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 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 同,省市县联动的推进机制。财政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作为年度 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指标;教育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将监管期内的免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备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设区市科 技局负责推动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的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履 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杭州海关、省级有关部门、 设区市科技局)